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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出租外牆收取租金應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大樓(廈)管理委員會與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的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的租金收入係屬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依法應辦理稅籍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如大樓(廈)管理委員會經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的小規模營業人,得掣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方式計徵營業稅;惟如每月租金收入達新臺幣(下同)20萬元者,應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並自行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舉例,甲大樓管委會於108年7月出租大樓外牆給乙公司懸掛廣告,約定每月租金15萬元,甲大樓管委會經轄區稽徵機關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按查定課徵方式計徵營業稅的營業人,適用營業稅稅率1%,稽徵機關將按季填發繳款書計4,500元(15萬元×3個月×1%)通知繳納營業稅。該大樓管委會於108年10月再出租屋頂給丙公司架設通訊基地台,約定每月租金20萬元,所以自108年10月起,每月銷售額合計35萬元(15萬元+20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每月銷售額20萬元),經稽徵機關核定其應自108年10月起使用統一發票並按5%稅率課徵營業稅。  該局呼籲,大樓管委會如有將大樓的外牆、屋頂、陽台等出租,未辦理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轄區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自動補報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Q:甲公司有股東A及B,各出資500萬(50% :50% ),實收資本額1000萬,負責人為A股東 現有新股東C想投資900萬B股東再投100萬做增資為2000萬的有限公司,但A股東同時想減少股份,想留100萬,其餘400萬以100萬賣給原股東B。 這樣變成A股東100萬(5% )B股東1100萬(55% )C股東900萬(45% ) 同時因應擴大營業將廠辦遷往其他縣市以及將負責人由A變更成B。 想問會計師,這些步驟能一併在變更事項登記表內執行嗎? 因為一共有負責人變更,股東出資額轉讓,新股東加入,公司增資,地址變更。 感覺有點亂

企業銷售貨物難免會發生客戶積欠帳款之情形,如應收帳款未能收回時,企業應先瞭解帳款無法收回的原因,不同原因在列報呆帳損失時,應取具證明文件也不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有兩種情形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可以在發生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或列報呆帳損失,第一種是債務人因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第二種則是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該局進一步說明,呆帳之催收應為債務人之確實營業地址,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營利事業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以確認債務人之營業地址及營業狀況。另外,債權逾期兩年經催收未能收取帳款者,應自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並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該局提醒各營利事業 ,列報呆帳損失要注意確實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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