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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企業全球發展趨勢及國際交易頻繁,營利事業多有外銷貨物經退回整修後再復運出口(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99)與外銷品退回(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55)情形,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這兩種復運進口報單並不相同,如果是外銷後經退回再復運出口,則非屬銷貨退回,不得列為營業收入減項,以免受罰。該局進一步說明,若屬國貨退回、修理、保養、調換後再出口者,填報的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99,復運進口時不作處理,復運出口時,亦不必申報銷售額,所以,非屬外銷退回;若確實是貨物經退回後不再復運出口,則填報的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55,於退回當期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申報零稅率銷貨退回,才可以列為營業收入減項。該局舉例,甲公司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外銷退回金額200萬元,惟復運進口報單及納稅辦法為G7&99,非屬外銷退回,致短漏報營業收入,故該局除核定補徵稅額外,並就漏報稅額部分依規定裁處罰鍰。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再檢視收入認列情形,以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Q:業外收入的折讓,年度營所稅申報時,營業收入調節表如何表達?

Q:您好,請問本公司透過網路購物平台交易,開立免稅貨款及應稅運費共2張發票提供買家。 交易完成後,由網路平台扣除運費與交易手續費後撥款,同時開立1張運費與手續費發票給予賣家。 因本公司採直接扣抵法,是否有稅法依據可以請求網路平台公司,分別提供運費及手續費共2張發票,以作為扣抵運費進項稅額,減少納稅負擔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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