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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向國外賣方A購買設備, 貿易條件是DDU, 賣方A告知會透過貨代B辦理二邊的進出口, 買方只要負責收貨。 請問合約上只有買賣方,沒有貨代B,而賣方A僅提供invoice及packing list給買方, 沒有貨代B的任何資料,那關務和稅務是否能承認,會有問題嗎?

Q:您好,公司外銷一客戶,交易條件為EXW, 所以由客戶負責報關,而公司沒有報關單,請問公司需申報這筆零稅率銷售額嗎? 謝謝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私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與政府單位合作提供長期照顧服務,除按相關規定申請補助外,另有依衛生福利部公告「長期照顧(照顧服務、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服務及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服務)給付及支付基準(以下簡稱長照給支付基準)」之規定,向服務對象收取部分負擔。惟近來發現,有部分機構僅申報政府補助款收入,未將民眾自付的部分負擔款項列為收取年度收入,涉嫌漏報所得額。該局進一步說明,按長照給支付基準規定,照顧及專業服務的部分負擔比率為一般戶16%、中低收入戶5%、低收入戶由政府全額補助。以適用到宅沐浴車服務—第2型照顧組合(編號BA09a)者為例:給(支)付價格為新臺幣(下同)2,500元,若服務對象為一般戶,自付部分負擔為400元,政府補助為2,100元;若服務對象為中低收入戶,自付部分負擔為125元,政府補助為2,375元;若服務對象為低收入戶,政府補助為2,500元,然不論服務對象身分為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應列報收入皆為2,500元。該局再次提醒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列報當年度收入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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