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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因借貸關係所獲取的利息,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應據實報繳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規定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利息所得,包括: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故民眾如有以自有資金借給他人而收取利息所得,亦應併入收取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納所得稅。該私人借貸衍生之利息所得非源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非所得稅法規定的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項目,無全年27萬元以內扣除規定的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洽該局詢問,其因友人乙君有資金需求,甲君以自有資金500萬元借予乙君,乙君以其土地設定抵押權為擔保,雙方約定由乙君按月清償借貸本金及給付利息,當年度共清償550萬元,扣除借貸本金500萬元後,多收取的50萬元是否應申報綜合所得稅?經該局表示,甲君多收取的50萬元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利息所得,應計入收取年度的所得,依規定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因借貸關係而取得超過借貸本金的金額,核屬利息所得性質,請納稅義務人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若有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免漏報該項所得,除補稅外,還要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稅務案件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若逾法定不變期間30日,則不予受理。惟訴願人不在受理訴願機關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不服國稅局之核定補稅處分申請復查,又對於108年4月12日送達之復查決定書不服,於108年5月13日郵寄訴願書,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經財政部於108年5月17日收件。則本案提起訴願之法定期間30日,應自108年4月13日起算至108年5月12日屆滿,因甲君住居地在新竹市,訴願機關即財政部所在地在臺北市,依「訴願扣除在途期間辦法」規定,應扣除在途期間4日,故甲君至遲必須於108年5月16日將訴願書送達所屬轄區國稅局或財政部,該訴願提起始為合法,惟甲君雖於108年5月13日郵寄訴願書,但財政部於108年5月17日始收件,已逾法定受理期間,爰經財政部以程序不合作成不受理之訴願決定。(訴願提起之NG觀念-詳附表)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應於30日內提起訴願,並注意訴願提起日,係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以免因程序不合致遭不受理,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其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貨物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或銷售勞務達4萬元〕時,最慢應於次月月底前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網路交易日趨活絡,賣家不需要實體店面就可以作生意,如當月銷售額未達上述營業稅起徵點,可以先不用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但如果當月銷售額達營業稅起徵點,就必須辦理稅籍登記。該所舉例說明,王先生從今年1月1日起於網路銷售平台經營網拍賣東西,1月間銷售額6萬元,未達營業稅起徵點,可以先不用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2月間其網拍生意步入軌道,銷售額12萬元,已達到營業稅起徵點,即應向國稅局申請稅籍登記,惟考量網路銷售平台有定期結算賣家銷售額的特性,如規定個人賣家於達起徵點即應立即補辦稅籍登記,恐過於嚴苛,財政部乃規定,只要王先先在次月月底(3月31日)前自行向國稅局補辦稅籍登記,或於3月31日前經國稅局查獲後始依限補辦稅籍登記,均由國稅局依法補徵營業稅,免予處罰。該所提醒,如有從事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已達營業稅起徵點,但尚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應儘速依限向稽徵機關補辦稅籍登記,以免將來受罰。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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