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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且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為5%或12%(股利合併計稅及未課徵基本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如111年度欲申報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下稱長照扣除額)」,請民眾把握時間於111年底前取得相關證明文件。該局說明,長照扣除額適用對象包含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以及在家自行照顧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符合該等適用對象者,應檢附課稅年度核發之下列任一項證明文件:一、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者:111年度有效之聘僱許可函影本。二、長照失能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111年度使用指定服務之繳費收據影本一張。三、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者:111年度入住合格機構累計達90日之繳費收據影本(須載明床型)。四、在家自行照顧者: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影本(於111年度取得)或111年度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須符合公告之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身障種類)。該局進一步說明,因上述在家自行照顧者檢附之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常於審理時發現非屬勞動部公告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於隔年(112年)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已來不及申請其他項證明文件而引發爭議。故該分局提醒,如今年度(111年)未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未使用長照2.0服務或未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天的民眾,請於年底前儘速向醫療院所申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或使用長照2.0服務,以免隔年5月無法列報長照扣除額。(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如以專營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者之一方名義購買貨物或勞務,再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或出售,其總、分支機構如係採用分別報繳營業稅者,應視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發生貨物、勞務調撥的情形,在帳務上可能僅作簡單之調整;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營業稅,倘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應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不得扣抵比例調整計算應納營業稅額;營業人總、分支機構,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總、分支機構為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的營業人,則總、分支機構應依上揭規定,分別按其應稅、免稅銷額計算不得扣抵比例。因此,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如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且貨物或勞務是轉供專營或兼營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其他所屬機構使用,其營業人及所屬分支機構間貨物之調撥,則會影響總、分支機構之應稅、免稅銷售額,致影響其個別計算不得扣抵比例,為防杜取巧,應依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或第4項規定,視為銷售貨物或視為銷售勞務辦理,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舉例說明,日前接獲轄內甲公司詢問,總公司為專營應稅貨物之營業人,109年於金門地區設立分公司,陸續將其存貨,調撥至金門分公司銷售,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經查甲總公司及金門分公司之營業稅係採分別報繳,依離島建設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金門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依上揭規定甲總公司調撥貨物予金門分公司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該局隨即輔導甲總公司自行補報補繳109年至110年間調撥至金門地區之貨物,銷售額4,670餘萬元,營業稅233萬餘元。       該局籲請,總分支機構間有貨物、勞務互相調撥情形,且總分支機構採分別報繳營業稅之營業人,自我檢視如有上揭情形,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所漏稅款,以避免事後經查獲補稅處罰。(資料來源:北區國稅局)

Q:請問許會計師 您的方式到年底都得做扣繳申報的。若公司採不申報該員工薪資所得或退職所得,請問還有其它方式嗎? A:公司給予員工喪葬費補助及撫卹金之費用列支方式 1.撫卹金:列為薪資費用或退職金(因為有申報退職所得) 2.喪葬費:因職務而死亡之補助,列為其他費用。非因職務而死亡之補助,列為職工福利(財政部680810台財稅第35544號函)。 3.員工死亡,而由員工遺族領取員工退(離)職金、慰勞金、撫卹金,此部份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可免納所得稅。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另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之喪葬費,仍應併入死亡員工之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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