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是台中南區電器承裝業登記最佳稅務後盾

 

台中潭子資本配置, 台中大雅併購諮詢, 台中減少資本變更登記

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究竟應歸屬那個年度申報所得稅?是簽約日年度?收款日年度?還是不動產移轉登記日年度?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其所得歸屬年度之認定,應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期為準,但所有權未移轉登記予買受人以前,已實際交付者,應以實際交付日期為準。該局日前查核某家建設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出售建案中有3戶房地交易未列入申報 ,公司主張因買方之銀行借款延遲貸放,房地尾款在109年3月才交付,實際交付日期為109年,故未將該3筆房地銷售收入列報於108年度。惟經該分局查核,該公司不動產移轉登記日期分別為108年12月20日及同年12月30日,因此,該建設公司出售不動產之所得應歸屬於108年度,而非實際收取價金之109年度,除依法補徵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提醒,公司會計基礎係採權責發生制,所以在會計期間已確定發生的收入及費用,無論有無現金收付,都要依法辦理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當出售不動產之簽約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價金實際交付日等不同時應注意所得歸屬年度之規定,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遭受補稅處罰。

臺北關表示,依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出進口人不得有未依規定標示來源識別、產地或標示不實之行為。又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規定,輸出貨品應於貨品本身或內外包裝上標示產地,如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外文標示之。倘經查獲出口貨物有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或標示不實者,將逕依「海關配合進出口貿易管理作業規定」第7點第3款規定,檢送相關事證函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查處。    該關指出,邇來迭有查獲報運出口貨物違章案件,其貨品外包裝產地標示為「MADE IN TAIWAN」,惟經查驗結果,貨上標示產地卻非臺灣,顯涉有產地標示不實情事,違反貿易法第17條第2款規定。該關重申,倘查獲出口貨物未依規定標示產地者或標示不實,除貨物退關不准出口外,並將移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依貿易法第28條第1項第6款及「輸出貨品未依規定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實處分原則」,酌情議處。    該關進一步表示,為防杜以產地標示不實方式達成違規轉運目的,海關將持續加強查核貨物產地,請業者配合前揭貿易法相關規定,以利貨物通關。(資料來源:財政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1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規定,營業人購買農地,囿於法令限制,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嗣該未取得農地所有權之營業人出售該農地並取得代價,屬債權(不動產登記請求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另應按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出售收入減除成本及相關費用後計算所得額,依同法相關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局查核轄內甲公司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於損益表營收調節說明填載出售資產600萬元,惟未申報處分資產利益及損失。經請甲公司提示相關合約書等資料,進一步發現該公司於102年間以4,000萬元向王君購買臺中市某地段土地、106年間以30萬元向乙公司購買座落於該筆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廠房,房地均借名登記於甲公司負責人配偶陳君名下;嗣後並陸續於該筆土地上擴建及修繕未辦保存登記廠房,108年間由陳君簽訂買賣契約書以6,000萬元出售房地與林君並完成移轉登記。該局說明,甲公司以價金6,000萬元出售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房地,依財政部上開令釋規定係屬債權買賣行為,應按出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林君,惟甲公司僅開立統一發票600萬元予買受人,除應補徵營業稅270萬元外,並按短漏報處罰。至於甲公司漏報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則以出售該筆債權之收入6,000萬元減除其成本及相關費用(擴建、修繕、仲介費、土地增值稅等)計4,400萬元後之所得額1,600萬元,按稅率20%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20萬元,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出售借名登記之房地,應留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因違反法令而遭受處罰。(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ACC711CEV55CE


耐火材料產業節稅方式
台中公司行號申請 台中豐原稅務帳務會計師事務所 台中中區借址服務會計服務推薦台中中區減少資本變更登記 電動代步車產業節稅方式 台中西屯鄭裕民會計師

arrow
arrow

    n7ada03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