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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及財政部73年7月5日台財稅第55300號函規定,決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應為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而清算申報期間之起算日,則為實際辦理清算完結之日。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09年9月30日經股東會議決議解散,嗣於109年10月2日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主管機關核准解散文書發文日期為109年10月5日,嗣甲公司於同年11月30日清算完結。甲公司應依前揭規定,於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之次日起算45日內(即自109年10月6日起算至11月19日止),向稽徵機關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實際辦理清算完結日起算30日內(即11月30日起算至12月29日),辦理清算申報。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依規定辦理決算、清算申報,並注意決、清算申報期間之計算,以免因申報期間計算錯誤致逾期申報,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上路後,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或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有所得或損失,均應依規定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出售屬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課稅範圍之房地,不論交易有所得或損失,均須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並應在交易之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使用自然人憑證、金融憑證、已註冊健保卡、納稅義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戶口名簿戶號,透過網路辦理申報,或填具申報書並檢附買賣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辦理申報,有應納稅額者應一併檢附繳納收據(繳款書證明聯或至網際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查詢繳稅紀錄畫面)。如果未依限申報者,依所得稅法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可處罰鍰新臺幣3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行為罰;如有應補稅額,應依同法條第3項規定,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並與前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04年1月23日以977萬元買入臺北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購屋後支付改良修繕費用39萬元,並於105年8月29日以980萬元出售,甲君自行計算後認為賣屋虧損36萬元,誤認虧損即不用申報,經該局以甲君未依限申報,處以3千元罰鍰。    該局呼籲,民眾買賣房地應注意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相關法令規定,避免因不諳稅法規定未為申報,致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近年來消費管道多元,個人網路賣家如雨後春筍般眾多(例如:透過拍賣網站平臺、直播方式或透過Line、臉書等通訊軟體銷售),銷售草創初期也許未達辦理稅籍登記標準,但生意穩定後又忘了辦理相關事宜,該所呼籲,符合下列條件的網路賣家,應及時到國稅局辦理稅籍登記,避免經查獲遭補稅並裁處罰鍰:  一、個人以營利為目的。  二、採進、銷貨方式經營,且僅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 三、最近6個月銷售貨物之月平均銷售額達新臺幣(下同)8萬元(銷售勞務者,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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