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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接獲來電詢問,該公司近日發現108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填載「本期預收款」100萬餘元,且於108年度資產負債表帳列預收貨款100萬餘元,經查銷貨之機器設備已於109年交付,惟109年度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中卻未填載於「上期結轉本期預收款」,亦未申報於109年度資產負債表中,該如何處理?該局納保官說明,營利事業銷售商品常有預收貨款情形,於預收貨款時依規定應開立統一發票,並帳列預收貨款,嗣交付貨品時,才認列營業收入。故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會產生申報營業收入與開立統一發票金額不一致情形,應於結算申報書內「營業收入調節說明欄」項下調整說明其差異原因。嗣貨品交付交易完成,收入已實現,應將帳列預收貨款轉列為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該局納保官進一步說明,上開營利事業銷售的機器設備已於109年完成交付,務必轉列當年度收入,如有未依規定將以前年度預收款轉列於交易完成年度之營業收入,致短漏報所得額的情形,只要是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更正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並就更正後增加之應補徵稅額加計利息補繳後向國稅局更正申報,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罰。該局納保官提醒,營利事業應多加注意預收貨款情形,務必於完成貨品交付時轉列當年度收入,以免因漏報所得遭補稅及處罰。(資料來源:中區國稅局)

Q:甲建設公司與乙個人地主合建分屋,甲建設公司向銀行申請土融,土融利息如何入帳,如何申報?

高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因載貨需求,購置1台全新小貨車,是否可自行評估使用年數來提列折舊費用?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購置各項固定資產之耐用年數,除經政府獎勵特予縮短者外,不得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之最短年限,且應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財產目錄註明其耐用年數,據以計算折舊費用。另外已屆耐用年數表規定使用年限之固定資產,如仍繼續使用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得就剩餘殘值,再自行預估其使用年數及殘值,據以計算每年可再提列之折舊費用。該局舉例說明,非運輸業之甲公司111年1月購置1台全新貨車金額計新臺幣(下同)60萬元,按「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非運輸業之貨車耐用年數為5年,該公司應以不短於5年之年數,自行估算其耐用年限計算提列折舊費用,甲公司如估算耐用年數5年,估算殘值為10萬元,採平均法計算折舊費用,每年度計提折舊費用為10萬元【(60萬元-10萬元)÷耐用年數5年】。如5年後甲公司該貨車未報廢仍繼續使用,預估可再繼續使用4年,估算殘值為2萬元,則每年可再計提折舊費用為2萬元【(10萬元-2萬元)÷預估使用年數4年】。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相關規定,正確計算折舊費用,如短於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年數計提折舊費用,稽徵機關對於超提折舊部分,將不予認定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00條之2規定加計利息一併徵收。(資料來源:高雄國稅局)

ACC711CEV55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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