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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因應國際經濟情勢轉變,為引導境外資金回臺投資、促進我國整體經濟發展,財政部自108年8月15日施行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下稱海外資金專法)。 該局進一步說明,海外資金專法施行期間僅2年,依財政部統計,實施首年申請匯回金額達2,166億元,自109年8月15日起邁入第2年,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及營利事業自其具有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之境外(含大陸地區)投資事業獲配之投資收益,於110年8月14日前申請且在核准期限內匯回存入資金者,適用優惠稅率10%;另依規定從事實質投資並取具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還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半數稅款。 該局特別呼籲,在境外 (含大陸地區) 仍留有大筆資金的個人或營利事業,儘快評估適用優惠稅率的可行性,回臺灣投資產業、增加就業機會。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說明,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依民法第125、126及127條規定可分為一般時效15年;短期時效 5年,如利息、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短期時效2年,如承攬報酬、貨款、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代墊款等,請求權如未在時效內行使將因而消滅。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區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帳列應付費用5億元,其中屬委託廠商設計費中有已逾2年請求權時效之應付費用計5,200萬元,因公司未能提出有時效中斷情事之證明文件,已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經該局核定轉列其他收入5,200萬元,予以補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特殊情形(例如請求權時效中斷)致帳載債務雖逾時效但實際未逾者,應就對其有利之事實提供證明文件,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屯稽徵所表示,職業訓練機構辨理收費訓練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該所說明,營業稅法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又財政部於75年7月26日台財稅第7548041號函規定,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各項農、工職業訓練,並接受國內農政機關及經濟部所屬其他機構人民團體之委訓所提供之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故職業訓練機構辦理收費訓練,尚無營業稅法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該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所屬訓練中心辦理「電腦基礎實務操作訓練班」課程,向參訓學員收取學費50,000元(每人5,000元*10人),因甲公司並非營業稅法所稱學校、幼稚園與其他教育文化機構,無免稅規定之適用,核屬營業稅法規定之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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